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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04-08 22:23:40 來源:上海律師咨詢網
侵權人應否賠償被損車輛的停運損失?
解答: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1 999 年2 月11 日,法釋(1999) 5 號)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 條第2 款、第3 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該司法解釋明確承認了營運車輛的營運收入為損害賠償的范圍。從侵權法的角度來看,對于物的損害涉及到物的使用利益喪失的問題。因此,對于車輛的停運損失的賠償不能僅限于運營車輛,也應及于私家車輛。如果機動車受損后必須被送到維修站,侵權人當然必須支付權利人的一切維修費用,同時也應賠償因在維修期間無法使用該車輛造成的損失,如權利人為此租賃其他車輛而支付的費用等。例如在"張一慧訴蔣文、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審理中,徐州中院在二審判決書中指出:考慮到蔣文致張一慧車輛受損的事實,使得張一慧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實現其車輛使用功能,本院酌定由蔣文賠償該部分費用300元。該裁判規則可供審判實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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