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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04-29 09:47:09 來源:上海律師咨詢網
行政機關作為各平等民事主體間達成協議的協調者和組織者, 在其協調和組織下形成的有關協議不具有行政效力,該協議仍舊是對于債權債務轉移的民事合同,其相關內容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不得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對于合同中困新債務人特殊身份及未對償債期限作出約定的內容,由于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實際利益,應屬無效。雖然債權人的負責人在該協議上簽字,但其后又拒絕加蓋公章的,可以認定該協議對其不產生法律效力。
【本信息由上海楊成龍律師搜集提供,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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